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卢湾实验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保证国家规定的小学培养目标的全面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小学管理规程》以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卢湾实验小学(以下简称“本校”);英语表述为SHNU DEMONSTRATION PRIMARY SCHOOL,LUWAN;住所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433号,邮政编码为200023;官方网址://www.walkieslab.com/。
第三条:本校由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举办,经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本校教育同幼儿教育、初中教育相衔接,通过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使受教育者健康、主动地发展,为未来走向社会奠定基础。
第二章 办学理念和学校文化
第五条:“修德允能,圆融通达”传承了学校办学历史的特色精华,顺应了学校现今办学的社会需求。
“修德”意指修身明德、养性立行,是教书育人的最高境界与终极目标;“允能”是指鼓励表达,倡导沟通,创造条件,发挥潜能,是对个性和人格的尊重,对能力和才华的尊重,对竞争和创新的尊重;“圆融”之“圆”是顺应自然,是以顺应学生天性来促进学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的遵循,是对学校核心价值观的坚守与认同,“融”是融汇,对不同文化的共通、共生与整合,是一种气度,是对学校文化的包容与吸纳,是一种方法,是一种对教育资源的融汇与凝聚,圆融是中国和谐文化和当代和谐社会的体现;“通达”是指融通贯通,理解沟通,达意达到,是指学校的各类教育资源的互通互融,是文化、思想上的开放与交融。
第六条:以“修德允能、 圆融通达”核心理念为引领,以管理机制创新、教育开发合作为先导,以教师分层提升、科学提升质量为重心,以实现“五彩童梦”为中心,在探索中实现梯度发展,使学校成为区域内的优质学校,进一步成为市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实验性学校。
第七条:学生培养目标:培养个性阳光、文明尚礼、智慧创新、和谐圆融的现代小学生。
——教师发展目标:倡导“尊重专业、尊重能力、提倡创新、提倡合作”。培养德能兼备的现代圆融型教师。
第八条:校训为修德允能,圆融通达
第九条:校徽
吉祥物
校旗
第十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 校长办公室、课程师训部、学生发展部和教育服务部等职能部门, 实现“理清工作脉络、明确管理职责、统整教育资源、提高管理效能”的管理目标。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监事会,对学校的整体建设与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对学校执行发展规划的运行过程进行协调与监控;对学校整体改革的发展进程与结果进行评估。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课程开发、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电梯逃生、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学生德育、整合各类教育资源,组织开展年级主题教育活动。依据学校学期德育工作重点,汇总年级组工作资料并落实年级组学期考评工作。
教研组长负责学科教学工作,领导、组织教师进行专属教研活动和教研组常规教学工作,完成各项教学任务。依据学校学期教学工作重点,汇总教研组工作资料并落实教研组学期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修德允能 圆融通达”办学理念指导下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以“修德允能,圆融通达”理念为先导,科学设置学校德育课程;在系列主题活动“丽园有约”中,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以“修德允能、圆融通达”的学校核心理念为引领,整合教育教学资源,构建并完善学校“五彩童梦”课程,在快乐活动日、社会实践活动中圆孩子的五彩童梦,提升学校的育德能力,培养个性阳光、文明尚礼、智慧创新、和谐圆融的少年。
第二十四条:班级是学校教育的基本单位,班级工作是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为每个教学班配备正、副班主任,负责班务工作。在班级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班队干部的作用,培养学生自我管理的能力。定期开展“大拇指”评比,充分发挥学生的自我教育作用。
第二十五条:学校通过“创智导学”的运行模式。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与综合素养。
第二十六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五彩童梦”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教学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课程教学部分工管理,进行课程的规划、实施、评价及教学流程管理。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开展课堂教学。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八条:学校以“允能教学”为探索,充分运用临床教学实验室等平台,通过临床教学观察、平台即时交互、引入专家资源等多种方式,科学开展教师课堂教学能力诊断评估及跟进指导,使课堂呈现民主、平等、和谐和自主、合作、探究等课程改革理念。
第二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心理SPA,建立个别特殊学生的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长效下的艺术节、科技节等主题教育教学活动,活动面向全体学生。
第三十二条:学校注重信息技术的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网管员职责,计算机房管理使用等相关制度,把信息技术与学科的整合、教学临床诊断实验室的使用纳入教师业务考核内容之一。
第三十三条:学校依据《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卢湾实验小学科研管理制度》,重视、支持和指导教师在校龙头课题的引领下开展教育科研活动,保证必要的教育科研经费。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按教育局整体布局的地段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整体布局的地段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说明:学生基本义务包括:遵纪守法、养成良好品德、努力学习等。)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上海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大队委员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通过少代会,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二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四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六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八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教研组、年级组团队考核及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研组、年级组团队绩效进行考核,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二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31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十三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五条: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种教育途径的作用,加强与社区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举办“家长学校”、“家长会”、“家长代表会”及“教师、家长座谈会”等活动,以提高家长对教育的认识水平,争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六十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课程开发、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校家委会协同校报编辑组运作,定期出版《丽园》校报,以促进学校发展、提升学校办学品牌。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二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靠社区街道、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四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规范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