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卢湾实验小学校务发展委员会章程
为规划审议本校校务发展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本校行政工作重大事宜,建立和健全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设置“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卢湾实验小学校务发展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秉承“修德允能 圆融通达”办学理念,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本委员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令法规,以“圆桌理念”为宗旨,提高学校民主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发扬民主和集体智慧,建立科学决策的保证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二章:性质
第二条:校务委员会是“校长负责制”下的、由校长主持和领导的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进行咨询、决策、监督和审议的机构。主要是审议校长提出的关系学校全面的决策,并形成结论性意见,供校领导决策;审查和批准学校各行政指令、计划实施、总结汇总、规划制度等。
第三章:组织
第三条:本委员会置委员九人,由校长一人、书记一人、副校长二人、工会主席一人、人事干部一人、骨干教师代表一人、学校法律顾问一人、学生家长代表一人组成,由校长担任主任委员。本委员会置秘书一人,由委员会指派适当人员兼任,执行主任委员交付事项和业务。
第四条:校务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委员任期两年(每年任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
第五条:校务委员会换届、调整、增补事项由校长提出,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章:职责
第六条:审议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方针,学校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和特色,年度工作计划和招生计划等。
第七条:审查学校课程设置,校本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问题。
第八条:审定学校重大改革与发展方案、管理机构设置、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第九条:审核学校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工作绩效。
第十条: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第十一条:审议学校主要基本建设项目、评估校园规划方案和重大投资。
第十二条:研议校长交付的其他重大校务发展事宜。
第五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召集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视需要召集。开会时视审议事项性质可邀请相关人员咨询或提供信息资源。
第十四条:校务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含)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否则不能立会。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进行决策,须书面授权给其他委员进行投票决策,或由其他委员转递书面决策意见。
第十五条:校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校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主任委员提出。对拟审议的事项,会前将讨论文稿事先印发给各委员。审议过程和结果要记录在案,执行情况应通报各委员。
第十六条:校务委员会审议事项由委员投票方式进行决策。主任委员有三票决定权,其余委员各有一票决定权。经出席委员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时,方得做出决议,决议案由校长交付有关单位执行。
第六章:经费
第十七条:本委员会所需行政、会务经费由学校编列预算支应。为校外委员酌支交通费。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行政会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